曾借壳上市未果,科技含量存疑,易点天下到底含金量几何?
记者|李馨婷
近日,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天下”)通过深交所创业板IPO注册。
易点天下是一家主要业务在海外的互联网营销服务商,主营效果广告服务、品牌广告服务以及头部媒体账户管理服务。招股书显示,易点天下计划通过上市募资约12.4亿元,主要用于公司程序化广告平台升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另有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4月,易点天下首次递交招股书,距今已两年之久。在这期间,与易点天下业务相同的木瓜移动科创板、创业板双双折戟。互联网营销公司上市艰难,经过漫长等待迎来IPO的易点天下,是否具有足够的“含金量”?
在资本市场几经腾挪,曾获“雷军系”投资
在资本市场,易点天下经历丰富,曾在新三板挂牌,还试图借壳上市。
易点天下前身孚曼有限(后改名为“高曼重工”)2005年成立,2013年在新三板挂牌,至此这还是一家主营机电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与广告行业相距甚远。2015年,易点天下现任CEO邹小武通过受让和认购股份取得高曼重工控制权。
彼时,邹小武的互联网营销业务还在他2012年成立的公司NDP(现已注销)旗下。在收购高曼重工的同时,NDP团队注册成立西安点告,并由西安点告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Click,随后,高曼重工收购西安点告,改名易点天下,由此具备了开展跨境业务的经营主体与股权结构。
易点天下不仅继承了NDP的团队,还有其投资方。据招股书介绍,公司股东金星创投、驰骤投资及原股东金山安全,也是原NDP的A轮投资人。金星创投、金山安全都是“雷军系”公司,不过如今金山安全已不持有易点天下的股份,金星创投仍位列股东第4位,持股约3.8%。
2017年,易点天下尝试借壳登陆A股未果。2017年2月上市公司吉宏股份发布公告,拟收购易点天下全部或部分股权,但仅两个月后就宣布了中止。
直到2020年4月,易点天下向深交所创业板提交招股书,又经历了两年多的漫长等待,才终于看到上市曙光。
上游靠谷歌,下游靠阿里,跨境电商业务多
效果广告指的是,广告主根据所投放广告的商业效果与互联网媒体广告服务商进行结算,常用的商业效果包括APP下载、APP安装、用户注册、商品购买等,可以归纳为按CPA(costperaction)结算。
效果广告是易点天下收入的重心,2019年至2021年(报告期),效果广告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7.52%、97.23%和96.32%。
简化来说,易点天下做的事是帮国内广告主在海外流量媒体上投放广告,并根据效果结算。上游是提供流量的海外媒体,下游是国内企业,易点天下在中间为下游企业采买流量,投放广告。
公司主要流量供应商是Google, Facebook, Twitter, 字节跳动和Pinterest等头部流量媒体。其中Google是易点天下较为依赖的供应商,2019年至2021年,总采购金额中分别有54.77%、55.42%和64.38%投入到Google,且呈上升趋势。
2019至2021三年间,易点天下营业收入总体增加,但前两年基本持平,甚至2020年略低。2021年营收涨幅较大,从上一年的24.8亿上涨到34.2亿,增长近四成。

从招股书来看,2021年收入增长主要由公司新开拓的大客户阿里带来。2019年易点天下与阿里建立合作,为AliExpress、天猫海外版、阿里巴巴国际站等产品服务。
2021年Alibaba Group给易点天下带来高达14亿元的投放收入,占营收超四成,2019年和2020年这一数值分别是约3.7亿元、6.1亿元。
阿里这位大客户对易点天下的影响渗透到方方面面。
毛利率的下降就与阿里有关。报告期内,易点天下效果广告毛利率从18.19%降至13.79%。据招股书解释,流量供应商分为头部流量媒体(Google等)以及中长尾媒体(除头部之外),与影响力相反的是,若客户选择头部流量媒体带来的毛利率更低,2021年为7.14%,而同期中长尾媒体毛利率为48.66%。

效果广告整体毛利率由二者综合得到,而Alibaba Group2021年扩大了头部媒体投放规模,由于其重量级业务占比,牵动了毛利率,导致毛利率降低。
难怪虽然收入大幅增加,但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基本持平,约为2.41亿元、2.35亿元、2.59亿元。
易点天下的业务主要分布在亚洲、北美洲、欧洲,2021年其在印度尼西亚的收入比上一年增长66.95%,主要也是因为Alibaba Group旗下东南亚电商公司lazada通过易点天下在印尼投放了很多广告。
电商已经成为易点天下服务的主要客户类型,约64%主营收入来自这个行业。除阿里外,细刻(ChicV)、竹乐(Jeulia)、希音(Zoetop)等也是公司的跨境电商客户,近日大火的跨境电商SHEIN就是希音旗下的快时尚品牌。
去年,易点天下曾释放出进军国内市场的消息,并称已搭建好团队。2021年易点天下在亚洲的收入增加,据招股书解释,这与公司扩大中国境内头部媒体今日头条、腾讯、快手的效果广告业务有关。
科技含量存疑,曾被质疑募资系圈钱
作为创业板申请上市的公司,易点天下自称业务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主要技术点在于研发了TopMedia CMP、YeahTargeter、Yeah-CMP智能系统,用于规划广告预算并监测投放效果。
但易点天下的业务本质是广告投放,很难说是一个技术门槛非常高的领域,公司仅有数十项软件著作权,没有专利。
此前,同行业公司木瓜移动冲刺科创板、创业板时,其科技创新属性就屡遭质疑。深交所审核问询时,就曾对木瓜移动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竞争性,是否为行业普遍技术发出疑问。
上交所还曾犀利提问:“木瓜作为大数据处理分析公司,为什么同行可比公司是蓝色光标、佳云科技这样的文化传媒公司?”然而蓝色光标也在易点天下的同行可比公司之列。

易点天下的研发投入也一直不高,虽然报告期内由约3991万元涨至约7425万元,但占营收比重最高仅2.17%,远低于其他同行。公司员工中,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是下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比例也微微下降,扩张最快的部门似乎是运营岗。
不仅科技含量存疑,易点天下的上市理由也曾被怀疑。易点天下计划募资的12.4亿元中有2亿拟用作流动资金,然而,据财经网报道,易点天下募资前曾有过大额分红,2017年至2019年累计分红达到4.48亿元,远高于“补充流动资金”募资的2倍不止,易点天下公开募资的必要性令人怀疑。
易点科技及实控人吃警示函 涉违规对外借款等八大问题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0日讯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近日发布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科技”股票代码:831679)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易继先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易点科技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易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易点科技名义向张立志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易点科技账户也未用于易点科技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易点科技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易点科技对上述借款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借款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2015年7月7日,易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易点科技名义为其与张汉书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易点科技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易点科技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的规定。
三、易点科技未及时披露与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与长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公证纠纷执行案件、与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张汉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与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公司在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易点科技参股设立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易点科技未按要求将上述重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确认,未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也未披露重组报告书等文件,即完成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易点科技与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易点科技董事长李兆伊间接参股的公司,投资方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易点科技董事长李兆伊直接控制的公司,本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但易点科技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完成了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易点科技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易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宋春影2017年12月7日被列入信被执行人名单,易点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七、2017年7月28日,易点科技股东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9日,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易点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易点科技2018年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易点科技2018年有18笔现金收款超过万元,有22笔现金支出(含存入银行)超过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易点科技的上述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易点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经查,易继先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易继先以易点科技名义与张立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易点科技账户也未用于易点科技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应由易点科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借款事项,易继先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2015年7月7日,易继先与张汉书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万元,并以易点科技名义为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易点科技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易继先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易继先直接参与签署上述借款合同,并知悉因签署对外借款合同以及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后续诉讼事项。易继先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易点科技上述重大事项,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你公司名义向张立志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你公司账户也未用于你公司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你公司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你公司对上述借款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借款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2015年7月7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你公司名义为其与张汉书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你公司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你公司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与长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公证纠纷执行案件、与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张汉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与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公司在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参股设立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未按要求将上述重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确认,未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也未披露重组报告书等文件,即完成吉林省合和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你公司与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吉林省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李兆伊间接参股的公司,投资方厦门中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李兆伊直接控制的公司,本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但你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完成了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你公司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宋春影2017年12月7日被列入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七、2017年7月28日,你公司股东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9日,宋春影和易晓天分别质押公司股份150万股,合计300万股,质押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你公司2018年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你公司2018年有18笔现金收款超过万元,有22笔现金支出(含存入银行)超过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易继先:
经查,你作为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1月10日,你以易点科技名义与张立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款项未转入易点科技账户也未用于易点科技日常经营。目前经法院判决,应由易点科技承担413.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借款事项,你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2015年7月7日,你与张汉书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万元,并以易点科技名义为3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目前经法院调解,易点科技需对该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你未提请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你直接参与签署上述借款合同,并知悉因签署对外借款合同以及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后续诉讼事项。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易点科技上述重大事项,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提高信息披露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你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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