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挂”、脸被“卖”……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当前,互联网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兴未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展开,人们生活品质大幅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也按下了加速键。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社会个体高度互联和人际关系深度重塑,社会变化加剧。实践中,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情形并不鲜见,侵权方式和手段相较于传统人格权侵害案件也表现出更多的隐蔽性、复杂性,需要准确识别和依法救济。为在案件办理中正确适用法律,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法发布6个典型案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等规定,加强人格利益司法保障。 民法典设立专编对人格权作出规定,不仅保护生命权、身体权等基本人格权利,而且保护信息时代中价值已充分凸显的自然人隐私、声音等人格利益;不仅保护自然人人格权,而且保护法人相应的人格权利。案例2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利用AI技术(即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其声音,并提供给用户配音,使得殷某某的声音信息被用于多处。人民法院判令该三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充分保护。案例1中,郑某某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会降低该公司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既彰显对法人名誉权的切实保护,又引领将悬赏广告用于正当目的,避免滥用悬赏广告损害公序良俗。
二是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 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其广泛应用势不可挡。当前,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该类技术的独特性能以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兴利除弊,确保新兴技术造福社会。案例2、案例3均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尤其是案例3中,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该公司在未获彭某某授权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有助于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
三是统筹人格权保护和网络侵权惩治,拓展技术蓬勃发展清朗空间。 人格权侵权案件中,有的不仅侵害了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而且污染网络空间,毒害社会风气,为网络充分运用和技术进一步发展埋下隐患。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坚决惩治。案例4中,涉案账号违规公示陈某信息并号召他人网暴陈某。孟某、高某作为共同注册和管理账号的责任人,人民法院判令该二人承担侵权责任,明确网络账号的注册人、使用人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合法合理使用账号,防止账号成为网络暴力工具。通过案例引领,力求从源头避免侵权、杜绝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四是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惩治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案例5中,徐某、李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人脸信息,情节严重,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6中,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韩某实施非法控制,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人民法院判处上述两案行为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对侵害公民人格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增强警示作用。
案例1
个人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可构成名誉权侵权——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主要内容为:郑某某现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提供线索、证据。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郑某某将给予报酬。某发展公司知晓上述悬赏广告后向郑某某发函,要求其立即删除广告内容并赔偿损失。郑某某收到函后未作删除,还将该函转发至前述网络社交平台账号,再次发布上述悬赏广告,并强调原有报酬数额增加。某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主体向社会发布的,收集该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信息的一种方式,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某发展公司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郑某某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该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相应降低。郑某某的行为已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某发展公司请求郑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判决:郑某某将其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刊登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千余元。
案例2
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应承担人格权侵权责任——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殷某某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该产品使任意文字内容都可以以殷某某的声音展现出来。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后来,殷某某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殷某某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殷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上三个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6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殷某某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殷某某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请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乙公司、丙公司相关产品已下架,故停止侵权请求已经实现;因乙公司、丙公司实施了侵害声音权益的行为,殷某某主张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与乙公司、丙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影响范围相当,依法应予支持。对于殷某某的赔偿请求,甲公司、乙公司未获得合法授权,AI化利用殷某某声音,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对乙公司软件产品未获授权一事并不知情,且其通过合理价格购买相关产品,对相关产品存在合法授权有合理信赖,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殷某某损失数额酌定为25万元。最终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5万元。
案例3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软件运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千元。
案例4
利用网络账号“挂人”并号召粉丝投诉和网暴,构成名誉权侵权——陈某与孟某等人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账号系某知名相声演员的粉丝超话账号(即粉丝基于对该演员的关注聚集在该账号中,形成特定的讨论组),由孟某手机绑定、高某身份信息实名注册,孟某、高某对该账号共同管理使用。陈某观看前述相声演员的演出后通过自己的社交账号发布观后感,因意见不合与该相声演员的粉丝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生争执。涉案账号发布多条信息,将陈某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置顶公示(俗称“挂人”),列出陈某的多条与粉丝争执的消息网址链接,并置顶公开投诉模板,号召该相声演员的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的社交账号。陈某的社交账号还收到众多粉丝的私聊辱骂。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某、高某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仅是针对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发表观后感,后与个别粉丝发生言语争执。涉案账号借维护相声演员声誉为由,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持续对其网暴,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孟某、高某作为账户的共同使用人,应当对涉案账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案例5
非法买卖人脸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起,徐某通过其社交账号自他人处购买约130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动态人脸图等信息)和1套软件。在未经游戏账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徐某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该软件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用于解封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徐某获利约6千元。
2021年8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人脸照片、视频等)转卖,获利约3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6
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截至2022年5月,韩某登录并控制的监控摄像头共193个。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年至2022年5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193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用中性笔组装“笔枪”?避免奇葩玩法在校园轮番出现
“用中性笔组装AWM-狙击步枪,90%超高仿真度,可发射,在学校就能做。”近日,在某社交平台展示的视频里可以看到,3支普通的中性笔被拆解成笔杆、弹簧、笔芯、笔帽等零部件,在博主的重新组装下,不多时,一把迷你“笔枪”便完成了。以“用中性笔做一把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里热度最高的视频点赞量高达40多万,评论过万条。
在一些人看来,学生在学校里玩一玩“笔枪”,没什么可担心的。部分教程视频在标题、简介中为此还特意标明“在学校就能做”。有网友认为,取材容易、制作方便,是这种“DIY武器”在未成年人中流行的重要原因,甚至有评论戏称“在家成功率1%,在学校成功率100%”。还有视频声称这是“好玩不伤人”的文具改造,言外之意是,“笔枪”既安全又有很强的趣味性。易学易做再加上好玩,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参与其中,这是“笔枪”迅速风靡校园的重要原因。
“笔枪”的零部件虽然来自于笔,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枪”的攻击力和伤害力。若使用不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笔枪”成品通常会将笔芯作为“子弹”,射程可达两米左右,可轻易击倒塑料瓶,这样的杀伤力是可以致伤甚至致残的。事实也如此,根据公开信息,已经发生过男孩自制笔芯弹射穿自己眼角膜的案例,还发生过男孩手掌被同学“笔枪”弹射插入笔尖的事故。其中有学生因“笔枪”导致眼角膜破裂,需要紧急实施眼角膜缝合手术,并且视力一度降至0.2,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类似案例,应该引起老师和家长们的高度重视。
“笔枪”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危害,或许远超致伤风险。通过将文具改造为“武器”并模拟射击游戏,学生易将攻击性行为与“趣味”“创意”混淆,导致课间活动娱乐化、暴力化。部分学生将“笔枪”作为社交筹码,通过炫耀改装技巧或发起对战游戏获取同伴关注,可能滋生攀比心理与攻击性人格倾向。制作“笔枪”需反复拆解文具、调试零件,这种机械性操作可能演变为成瘾行为,挤占学习时间与精力。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制作、发布含有宣扬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防范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治理“笔枪”乱象,平台应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利用AI技术精准识别并下架危险改装教程,对违规账号采取限流或封禁措施。
有关部门以及文具行业协会等应瞄准“笔枪”以及类似可改造文具的安全隐患,推动修改、优化、完善生产标准,从源头消除文具零部件弹射型改造的适配性、可行性。学校需将文具安全纳入主题班会,通过案例演示揭示潜在风险,同时加强课间巡查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家长应引导孩子建立正确的文具使用观念,避免批量购买中性笔造成滥用。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协同治理,才能织密校园安全防护网。
近年来,校园内稀奇古怪的玩法层出不穷,比如“牙签弩”“烟卡”等都曾风靡一时,“笔枪”就是此类玩法最新的表现形式。因此,治理“笔枪”,不仅要就事论事地加以应对和处置,更应该思考,奇葩玩法何以轮番出现,并站在全局的角度,将其作为一种危险现象来强化整治与引导,如此才能避免奇葩玩法在校园内变着花样出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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